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创新研究和公共科技服务的有效开展,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等有关文件,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最高学术机构,在浙江省科技厅指导下由依托单位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组建和聘任,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工作计划、重点学术活动及开放基金课题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遴选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本领域专家担任,并报浙江省科技厅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1/3以上。任期内一般不作更换。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以会议(含通讯会议,下同)的方式讨论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力:
(一)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
(二)审议实验室发展规划;
(三)审议实验室工作目标与工作计划;
(四)审定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设立;
(五)审议实验室重点学术活动;
(六)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其他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力和责任。对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成员,依托单位有权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依托单位批准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二O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