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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工作需要,使实验室在经费运行方面制度化、制约化,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来源统一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的管理原则执行,并委托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财务部门管理,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
第三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级和学校每年下拨的运行经费,实验室根据运行的实际需要,实行切块管理,即:开放基金、学术交流、条件改善、行政运行等将实行经费总额包干,节约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五条  切块管理的经费额度由分管领导统一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账务清楚,定时公布运行情况,以增加透明度。
第六条  超过五千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万元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七条  凡进行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支出。
第八条  为严格审批手续,每次超过五千元的支出,需填写“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经费申请表”,经实验室分管领导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种财务借款参照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O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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