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发挥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工作或利用实验室先进的条件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实验室特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做出界定,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
第三条 开放基金从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项目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开放项目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申请者若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结束时间为2年后的8月31日。实验室每年根据研究方向资助10项左右项目,资助强度为3万元/项。
第八条 项目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5)申请者获得的资助项目尚在进行中;6)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7)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8)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实验室评议:通过初审的项目,送交实验室相关研究领域的两名教授进行评议,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提出项目研究的可行性。
3.终审:在初审和实验室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并正式接受申请者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十条 项目获得实验室资助后,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项目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设备的,应提前提出书面使用计划,方便实验室协调安排。外地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的,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其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举行开放基金项目进展汇报会。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在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并优先考虑后续相关项目的申请。结题时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五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申请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如果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是实验室依托单位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且有明确的第一单位要求,则要把实验室依托单位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的合作者作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
中文: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hazards of Zhejiang Province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要求以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名义在SCI检索的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或E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含)以上与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项目负责人以实验室名义至少参加一次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Rock Mechanics and Geohazards of Zhejiang Province)。属自带项目和经费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八条 已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可以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各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差旅费、学术活动费、人员劳务费、论文出版和专利申请费、资料费等),占总经费的70%(其中的80%,即总经费的56%拨给承担单位,其余到实验室报销);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小型器材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护费、加工费、动力费等),占总经费的30%,原则上只允许在实验室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经费的56%可转拨至其承担单位使用,其余在实验室使用。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3)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终止资助,收回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在项目研究结束后,应移交实验室保管。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项目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为鼓励年青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老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梯队中,要有35岁以下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四条 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优先资助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基金项目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鼓励项目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项目。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托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二O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