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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4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实验室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分工负责安全的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研究团队全体教职员工应给予积极配合。实验室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实验室主任担任组长、实验室分方向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分方向联系人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实施各实验分室日常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采取实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重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全体人员要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实验室组织新生及新入职教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实验室进行工作学习的教师、实验员、研究生、本科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本科生进实验室做试验前,由实验室各分室责任人或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在试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由其导师负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

第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做好压力气瓶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对实验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聘用临时实验人员,必须征得实验室同意备案,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五条 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干燥箱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自行研发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用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岩石样品加工等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五章 水电、消防、环境安全

第二十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空气开关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未经学校后勤部门批准,实验室严禁使用与实验项目无关的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

(三)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报备至学校保卫处。

(四)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

过夜。确需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保护等措施。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消防与环保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要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如各种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实验室严禁向管道直接排放含有沉淀物、废弃物的废水。排放前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第二十二条 环境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在实验室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办公室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实验中心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应根据需要配备防护手套、急救包、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

(五)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进实验室搭建试验台或实验室改造施工前,必须与实验室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主动配合上级部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责任教师应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资产处、保卫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实验室教职工及有关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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