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简称“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准入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健康,根据《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重点实验室各实验分室参观(访问)及从事实验活动等人员的管理,人员包括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和参观(访问)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第三条 参观(访问)重点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必须获得学院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在实验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陪同下参观(访问)实验室。
第四条 需要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师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实验室相关仪器安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1.通过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考核;
2.了解实验室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3.熟悉仪器基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4.熟悉实验分室所从事实验内容、潜在危险及防护措施;
5.熟悉实验分室每个工作区域及注意事项。
(二)符合进入该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和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对于需要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还需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一)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科学严谨;
(二)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相关专业背景;
(三)身体健康,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岩石力学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二O一九年三月